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插图

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 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全资子公司湖北旌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冶科技”)有经营性资金需求,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鄂保证字202605第WH00289号),为旌冶科技与兴业银行办理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8日、2026年5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为旌冶科技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rakrk.com)披露的《振华股份关于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5)。

(一)保证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三)被担保人:湖北旌冶科技有限公司

(四)保证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六)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担保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人经营稳定,运营正常,资信良好,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一致认为:上述担保是根据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为支持其业务拓展,满足其融资需求,确保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担保人系公司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运营正常,资信良好,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04,000万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7.90%。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风险提示:本文仅用于学习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证券推荐或收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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